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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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分为哪几类?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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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如何解密?
解密的几种方式:
(1)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定密机关、单位未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该国家秘密即自行解密。
(2)提前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履行解密程序予以解密。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解密: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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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五章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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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以上义务主体可分为两大类,承担不同的保密义务。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该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来源:保密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